當時一個政府官員有那種魄力去改特管法是非常不容易的,特管法在早期只有11條,就簡單規範我們醫院的檢驗室,檢驗設備…等等,可是在他手上,他把特管法從11條改成34條,其中有一大塊,就是在規定如何做細胞治療。
Q:臺灣的幹細胞和外泌體的政府規範和實際市場狀況如何?
立法的過程本來就非常非常艱辛,在八仙塵爆時,有案例就是請日本「J-TEC」的這家公司,提供一個細胞層片的產品,他們篩選了五個(還是七個病人),進行自體細胞培養 (Japan自體培養上皮細胞 autologous cultured epidermis: JACE),其中有一個病人的恢復狀況,非常驚人。
日本J-TEC這家公司,是利用病人耳後面,就一點點,大概一乘一(公分)面積的皮膚,然後就用培養的方法,擴增擴增再擴增,就等於利用自己的皮膚貼到自己身體,不會有排斥,效果非常好,那個病人出院的時候,皮膚再生沒有產生色差,就好像原來自己長出來的,皮膚再生的時候,怕的就是色差,不好看,其次,皮膚再生的時候,如果不是使用自體細胞,很容易產生攣縮,皮膚攣縮在那邊,是要做長期的復健。所以沒有色差,沒有攣縮,幾乎等於是回到他原來正常狀況,那個結果讓我們非常驚訝,也讓很多臺灣的醫生、業者,非常振奮,「哇,這個應該引進臺灣。」
同時期,有一個王先生是癌症病人,他跑去日本做細胞治療。做了幾次之後,非常好,他希望說「我幹嘛這麼辛辛苦苦飛到日本,臺灣的醫療這麼棒,為什麼臺灣不能有這樣的環境來做細胞治療。」
所以,他就在2015年於行政院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(https://join.gov.tw/index)發起了一個新的提議「讓癌症免疫細胞療法的修法法案,在2015年12月底前送入立法院,以及加速癌症新藥的引進速度」,很快地於同年10月14日通過成案,很快就變成一個連署法案,之後有八仙塵爆,兩相加乘,後來在衛福部,就是剛剛講的石崇良,是醫事司司長,就想了一個用行政命令的方法修改特管法,把11條變成34條,然後變成我們現在可以執行的特管法的細胞治療,把細胞治療帶動成一個風潮。
(他等於把那個門打開?)A:沒錯,但是那是行政命令,行政命令隨時可以改。所以半開玩笑說,你開了後們,沒開大門。
另外,必須要多提一個國際接軌的背後故事,當初台灣沒有任何關於細胞治療立法的經驗,如何訂定法規?那時候衛福部食藥署透過 「亞洲細胞治療組織 (Asian Cellular Therapy Organization, ACTO) 」主席-下坂浩洋教授 (Profssor Akihiro Shimosaka) 的聯繫,下坂教授是一位對台灣非常友善的日籍學者,讓食藥署相關細胞治療業務的同仁,數度到日本對口單位參訪,了解日本對於細胞治療的立法歷程,所以,今天我們可以看到台灣的再生醫療雙法,某種程度有日本細胞治療立法的影子。